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
1.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黨支部的領導下,是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,是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。
2.教職工代表大會應按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的要求,始終抓住“與時俱進”這個關鍵,認真貫徹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國家的法令、法規,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、決定、決議和指令,在黨支部的領導下,正確處理國家、黨支部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,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,協調中心內部矛盾,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,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,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,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。
3.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,其決議,決定和重要議案,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,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。
4.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,報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。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代表名額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,代表應包括黨政團在內的各類人員,代表名額的分配要體現教師為主,代表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/3,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,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,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%。
5.在一般情況下,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,每學期召開一二次,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,遇有重大事項,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,可以召開臨時會議。
6.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,經黨支部審查同意,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。主席團一般5~9
人,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。
7.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:
(1)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,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、工作計劃,改革方案、財務預決算,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,并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(2)討論崗位責任制方案,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,并提出意見。
(3)討論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、課時津貼標準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,并提出意見。
(4)監督學校各級領導,定期民主評議干部。
(5)收集、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,提請(并監督)有關部門研究辦理。
8.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、決定,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。
9.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,維護校長的權威。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,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,為教代會正;顒犹峁l件,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。